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

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上海凯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5372号
申请人: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501Y。
法定代表人:邓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钱静,上海汉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钱静,上海汉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凯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538号、张杨路2399号1幢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3YP8J。
法定代表人:封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飞象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上马墩路18号A栋8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41BEM97。
法定代表人:于童,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无锡地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13985736P。
法定代表人:朱丽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凯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飞象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凯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飞象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3985.6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凯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飞象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3985.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