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

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无锡富旺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05民初1472号
原告: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501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邓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杭,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富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W0CEMX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金湖湾世家玖御半岛3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金毅,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强。
被告: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324279781P,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955号5F-362室。
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
原告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公司)与被告无锡富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旺公司)、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于同年5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杭,被告富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强、融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富旺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26301.37元(自2022年1月25日至1月29日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8%计算)、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8%计算的利息;2、富旺公司承担律师费损失47.5万元;3、融创公司对富旺公司上述一、二项确认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富旺公司、融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函费用。事实与理由:富旺公司系融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本欲承接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城公司)的工程项目,该公司提出要接项目是可以的,但先得借3000万元款项。2021年5月31日,融创城公司以其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即富旺公司名义向其借款3000万元,双方在当天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次日,融创公司向其出具担保函一份,担保函载明保证人向出借人承诺在担保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保证人系富旺公司的全资母公司,同时保证人的股东会也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担保人对此进行担保。协议签订后,其于年6月24日向富旺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3000万元,截止2022年1月25日共产生利息1413698.63元,富旺公司于该日支付利息1413698.63元。2022年1月29日,通过融创城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借款协议4.1条约定借款期限,协议10.3条约定了违约后费用的承担。到了还款日其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富旺公司辩称,新桥公司向其提供的借款确实是1500万元,利息为年利率8%,其本着友好的原则希望与新桥公司达成和解,但因新桥公司的要求远超出其预期,故至今未达成还款;希望法院不予支持新桥公司主张的第二至四项诉讼请求,其中律师费过高,本案新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双方多次协商还款计划,新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曾答应其还款计划,但又违反了双方口头答应的还款计划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故应不予支持该项主张;新桥公司将与本案相关信息发至微信群“仁恒湖滨世纪业主群(103)”中,违反《借款协议》保密约定9.1,应当承担违约金100万元,请求将该款在其应当归还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被告融创公司辩称,对于本金金额无异议,但是对偿还方式希望达成一个可行的调解方案;富旺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新桥公司希望承接富旺公司的施工项目,所以与富旺公司协商提供3000万元的借款换取一定的施工合同。事实上,新桥公司提供了3000万元的借款,富旺公司也与新桥公司签署了金额大于3000万元的业务合同,故双方系基于利益交换而达成《借款协议》,现新桥公司承接的合同还在履行期间,之后还是有正常的业务往来的,不希望因为这一笔借款破坏了双方的关系,其并非拒绝还款,现在市场原因导致其还款能力严重下滑,但其还款意愿还是很强的。新桥公司保全了其银行账户,该账户实际是给公司员工发放工资、福利的,所以已影响到公司正常运行;其余意见与富旺公司一致。
经审理查明:新桥公司(出借人)与富旺公司(借款人)于2021年5月31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编号:RC-SN-G-J021)一份,载明“第1条借款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第2条借款币种、金额及账号。2.1币种为:人民币。借款金额为:¥【30000000】(大写:【叁任万元整】)……第3条借款利率。3.1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年利率为:【8】%(含税)……3.3出借人应在借款人付息前向借款人开具全额增值税利息发票,否则借款人有权延期支付利息至收到全额发票为止……第4条借款期限。4.1借款期限自2021年5月31日(具体以实际放款时间为准)至【2022】年【1】月【25】日……第9条保密约定。9.1双方理解并同意,双方就本合作协议及其签署过程中接触的任何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公众公开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第10条其他。10.3因一方违约,另一方采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救济所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用、取证费、差旅费、人工费、律师费等各项合理费用,均由违约方负担”等,该合同分别由新桥公司、富旺公司在出借人、借款人处盖公章。次日,融创公司出具《担保函》一份,载明“鉴于【无锡富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与【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下称“出借人”)签订了编号为【RC-SN-G-J021】的《借款协议》(下称“主合同”)。保证人愿为此向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承诺如下:1、保证人在本担保函的担保范围内向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等,并出示了由其股东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其为富旺公司向新桥公司借款30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股东决定》。合同签订后,新桥公司于同年6月24日向富旺公司指定的融创城公司账户转入3000万元。嗣后,融创城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1月29日分别向新桥公司转账1413698.63元、1500万元。
再查明,关于案涉借款事实经过,新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称,当时新桥公司欲承接富旺公司的工程项目,融创城公司提出要接项目可以,但是要先借3000万元款项,说是要将款项放入资金池内竞拍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当时是融创公司无锡区的负责人和新桥公司的财务总监宋黎对接,利息系对方主动提出的;2021年5月31日,融创城公司以其下属企业即富旺公司名义向其借款3000万元,双方当天在无锡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次日融创公司向其出具《担保函》,该函应该是在富旺公司的办公地址,由富旺公司提供的,同时提供了股东会的决议;手续完成后,其于同年6月24日向富旺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了3000万元;后来,其承接到相应的工程;2022年1月25日,借款期限届满,对方向其支付利息100余万元,已按约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富旺公司通过多方找关系想要跟其达成分期归还借款本金的协议,但一直未能达成,到了2022年1月29日临近过年,对方才归还了其中1500万元的本金,后续再未归还任何款项;现承接的工程应该还在施工中;出借款项系公司自有资金;其同意开具相关增值税发票,但需在对方实际履行后,因只有在实际履行之时才能确定实际产生的利息,其到时提供全额增值税利息发票。富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称,案涉借款系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利息是双方达成一致的,谁主动提的不清楚。
另查明,为提起本案之诉,新桥公司与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律师代理协议(诉讼)》并由该所指派夏杭律师担任合同项下代理工作,合同约定代理费47.5万元,新桥公司已支付47.5万元并开具了发票。
上述事实,由《借款协议》、《担保函》、《股东决定》、转账记录、《委托律师代理协议(诉讼)》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依法得到保护。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确认新桥公司向富旺公司出借3000万元款项,双方就借款利息、期限、违约责任等达成合意并由融创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其后归还了截至2022年1月25日的利息1413698.63元,并于同年1月29日归还了借款本金1500万元,富旺公司、融创公司对上述事实未持异议,故富旺公司应按约归还新桥公司借款1500万元、利息(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同年1月29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均按年息8%计算)。同时,根据双方约定,富旺公司尚需承担新桥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现新桥公司主张的律师费47.5万元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诉讼保全保函费,因无明确约定且非必要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据约定,融创公司应对富旺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于富旺公司、融创公司提出新桥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应当扣除100万元违约金的抗辩意见,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富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500万元、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同年1月29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计算);
二、无锡富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7.5万元;
三、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无锡富旺投资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20元减半收取57660元、保全费5000元计62660元,由无锡富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黄晔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