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3民初1018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荷大道76号智***1栋B座11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01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东东 书 记 员 方 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