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1执5491号
申请人: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42188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应向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L3号楼工程款4956060.37元,案件受理费46448元、鉴定费63171元,合计109619元,由***直接支付给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报告财产,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向相关协助查询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了查询。查明,***名下有位于江阴市花家坝巷7-8号101室的房屋一套和位于江阴市滨江一村100号的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对江阴市滨江一村100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269万元,扣除税款80700元、评估费用7815元、服务费3000元、执行费52780元,以及支付抵押权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塞支行的优先债权1347869.01元后,剩余案款1197835.99元,已发放给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另,***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丰田雅阁牌轿车一辆,但执行中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暂不要求处置位于江阴市花家坝巷7-8号101室的房屋和车牌号为苏B×××××的本田雅阁轿车,也未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扣除已受偿部分债权,对余下债权的执行,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暂不要求处置位于江阴市花家坝巷7-8号101室的房屋和车牌号为苏B×××××的本田雅阁汽车,此外,未查找到***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