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16193某某与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6193号 原告:***,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开发区萧山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42188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3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