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6193号
原告:***,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开发区萧山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42188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阴市滨江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3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