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3324号
原告:福建省加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9号3座3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845193XX。
法定代表人:魏礼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太清,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B区12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45421575。
法定代表人:高喜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盛、温谋鹏,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加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闽01民终690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闽010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加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加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13元,减半收取计7306.5元,由原告福建省加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山
审 判 员 曾雪莲
审 判 员 钱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灵庄
书 记 员 严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