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中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加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6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B区12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45421575。

法定代表人:高喜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庄,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盛,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加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9号3座3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845193XX。

法定代表人:魏礼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太清,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郭,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加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燕燕

审 判 员 徐 晶

审 判 员 林星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康芳玲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