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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6民初2907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申请人:***,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申请人:***,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申请人:栖霞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栖霞市山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058563867。 被申请人:栖霞市市政养护中心。住。住所地:栖霞市山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686F494924047。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栖霞市市政工程公司、栖霞市市政养护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栖霞市市政工程公司、栖霞市市政养护中心的银行存款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栖霞市市政工程公司、栖霞市市政养护中心的银行存款30万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案件仍未审结或执结的,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一审承办法官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上述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