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107行初42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09677M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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