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5942号
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6130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09677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1元,由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