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6444号
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09677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71140950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8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44元,由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