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6444号 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09677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71140950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8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44元,由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