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7民初6421号 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09677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崛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累计欠付租金181512元以及支付自欠付租金之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以每月累计欠付的租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2、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服务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续签了《冷库库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999号中国西部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的冷库租赁给被告使用,库位为4号库1层X号,面积605.0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租金为人民币45378元。合同租赁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冷库库房租赁合同》项下的冻库,直至双方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租赁关系,迄今为止,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81512元。审理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变更为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被告***辩称:对欠缴租金的期限和金额无异议,对于违约金不予认可。其未缴纳租金的理由是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31日原告将库房门上锁,导致无法进出货物和正常工作,最后双方协商处理的方案是用被告投入在租赁门面的装修费抵扣租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案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2018年6月6日,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与作为乙方(承租方)的被告***签订《冷库库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中国西部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的冷库租赁给被告使用,库房为4号冷库1层X号库位,该库位面积为605.0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冷库租金收费标准为4号冷库1层X号库位,面积为605.04平方米,冷库库房租金为75元人民币/平方米/月,每月应收租金合计为人民币45378元。冷库租金收费时间为于每月的10日前将当月冷库租金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付款后方可使用冷库库房。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全部或部分费用之一(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金、保证金、搬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欠缴费用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超过三十天,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欠付费用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若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乙方已支付的租**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金、租金与相关费用作为违约金),且乙方应当另行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年租金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该《冷库库房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后被告继续使用该租赁房屋。2019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退租。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要求被告限期向本院举示证据证明其关于因原告原因导致无法进出货物和正常工作,最后双方协商处理的方案是用被告投入在租赁门面的装修费抵扣租金的抗辩意见,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冷库库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就原告所提出的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租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物,双方在此后形成事实租赁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参照《冷库库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合同到期后至被告退租期间(即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租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审中对欠缴租金期间与租金金额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就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认为,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冷库库房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其中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明显过高,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现原告自愿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期限内的违约金,又因双方约定的“冷库租金收费时间为于每月的10日前将当月冷库租金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故其计算方式为以被告未缴纳租金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8年11月1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部分的违约金,因双方签订的《冷库库房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后并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故原告的此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就被告提出其未缴纳租金的系原告原因导致及双方就租金存在另行约定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81512元及违约金(该违约**453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18年11月10日计算至2018年12月9日止,以907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18年12月10日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63元,由原告重庆明品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3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