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科泰瑞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4715号 原告: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科泰瑞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科泰瑞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