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3655号
原告: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60612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0791694474Y。
法定代表人:***,管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85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9926.5元,退还原告5992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