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5民初4232号
原告:***,女性,1978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
被告: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03220606127K。
本院在审理***与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