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4民初618号
原告:西安xx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原告西安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xx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计455.5元,由原告西安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