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终1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原审被告:广东盛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东盛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21)粤1204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向其邮寄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9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于2022年4月1日收到该通知书后,于2022年4月11日交纳2290元,期间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本应于2022年4月8日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逾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逾期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