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财保41号 申请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分公司、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保全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分公司、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或其他等额财产,保全限额2,300,000元,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分公司、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或其他等额财产在2,3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处置等。 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已由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