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5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余永康,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禚保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进,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杰,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沛县。
苏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苏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393号民事裁定,并冻结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沛县支行(20×××56);冻结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32×××61);冻结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沛县支行(60×××28);查封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沛县不动产【苏(2019)沛县不动产权第0×××9号】。2022年6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沛县支行(20×××56)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32×××61)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沛县支行(60×××28)银行账户的冻结;
四、解除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沛县不动产【苏(2019)沛县不动产权第0×××9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