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

某某、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民申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磁山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3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依法负有对申请人的安置义务,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就劳动关系接续问题制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1997年至2017年在邯郸市复兴实业商店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邯郸市复兴实业商店系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该商店2017年注销,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为邯郸市复兴实业商店主管部门(出资人),***与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主张其与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少依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