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

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与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81民初1264号 原告: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磁山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诚信路**。 原告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预付货款70326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57822.94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全部偿还完毕预付货款止,以被告偿还金额为基数分段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子公司邯郸新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与瑞祥公司开展钢材、建材贸易业务,采取代购代理方式,由新兴公司出资,瑞祥公司代理采购螺纹钢,再由新兴公司销售给下游客户。2014年4月1日,瑞祥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新兴贸易公司以银行承兑方式给付瑞祥公司1000万元预付款。2014年8月28日,新兴河北冶金公司、瑞祥公司和新兴贸易公司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新兴贸易公司将享有瑞祥公司的债权1000万元全部转让给新兴资源公司,瑞祥公司直接付款给新兴河北冶金资源公司或直接销售等价货物给新兴冶金公司。2015年3月16日,新兴冶金公司与瑞祥公司签订会议纪要,双方确定在合作过程中,截止到2015年2月28日,瑞祥公司欠新兴冶金公司900万元,自2015年3月起,每月退还预付款50万元至100万元,收益由双方每月确认,最后一次付清。2018年5月16日,瑞祥公司给新兴冶金公司出具还款承诺,确定截止2018年5月16日,瑞祥公司欠新兴冶金公司747.6万元,因经营困难无力归还款项,特作出如下承诺,之后瑞祥公司又陆续偿还预付款44331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还。2017年7月28日,新兴贸易公司与新兴资源公司合并,并在邯郸晚报发布公告,合并后的公司名称为新兴资源公司。瑞祥公司与新兴冶金资源公司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在新兴冶金公司向瑞祥公司预先支付货款后,瑞祥公司应当向新兴冶金公司提供相应价值的货物,但瑞祥公司未提供,也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瑞祥公司存在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并承担占用预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为***,出资比例100%;经营期限自2000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2020年5月1日,***因病死亡,其继承人有妻子***,1966年6月10日出生、女儿***,1984年1月24日出生、儿子***,1986年6月30日出生。2020年11月25日,***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向本院寄送声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规定,自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投资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放弃继承时起,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应当解散,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作为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对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