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4民初1666号
原告:天津市信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冶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磁山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信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信九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信九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信九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计491.5元,由原告天津市信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