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汇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26民初2031号之一

原告:***,男,回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王茂强,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济阳县水务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正生,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赵宗振,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王茂强、济阳县水务工程处、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新安

人民陪审员  刘化厚

人民陪审员  郭宗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