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26民初2031号之一
原告:***,男,回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王茂强,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济阳县水务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正生,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赵宗振,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王茂强、济阳县水务工程处、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新安
人民陪审员 刘化厚
人民陪审员 郭宗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