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汇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阳县水务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26执保340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申请人:济阳县水务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城纬一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亭,经理。
申请人***、任宗勇与被申请人济阳县水务工程处、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阳县水务工程处名下的银行存款42774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济阳县水务工程处名下的银行存款42774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