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财保147号
申请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区济阳镇小任家村**,
被申请人:王茂强,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区济阳镇葛家店村**
被申请人:济阳县水务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区县。
法定代表人:刘长亭,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赵宗振,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茂强、济阳县水务工程处、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茂强、济阳县水务工程处、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玉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