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26民初423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区。
被告:王茂强,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区。
被告:济南市济阳区汇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城纬一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任道前,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正生,山东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茂强、济南市济阳区汇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泽公司)、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情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3月8日撤回对乡情缘公司的诉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王茂强,汇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正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王茂强、汇泽公司、乡情缘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滞纳金共计2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王茂强、汇泽公司、乡情缘公司承担。庭审中,***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汇泽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王茂强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济阳县水务工程处与乡情缘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济阳县水务工程处承包乡情缘公司在济南市商河县内的道路及铺装工程。2017年9月21日,***虽与***、王茂强签订联合施工合同承建部分工程,但实际由***垫资承建。工程竣工后,***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均以乡情缘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遭拒。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辩称,***干的活属实,是给水务工程处干的活。
王茂强辩称,是***干的活,但是当时签合同时王茂强不在,后来补签的。
汇泽公司辩称,汇泽公司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事实是王茂强借用汇泽公司的资质与乡情缘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又将工程转包给***和任宗勇,***庭前提交的欠条复印件也是***和王茂强出具的,与汇泽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另外,汇泽公司不是实际承包人,也没有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和管理,该事实商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6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对该事实认定,***与***、王茂强是什么关系以及***是否完成了200万元工程款的施工,汇泽公司均不知情,汇泽公司与***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工程为济南乡情缘农业生态园道路及铺装工程,发包人为乡情缘公司。生效法律文书商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6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王茂强借用济阳县水务工程处施工资质与乡情缘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王茂强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了***、任宗勇。
另查明,济阳县水务工程处经改制为汇泽公司。
本院认为,汇泽公司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汇泽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故***要求汇泽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主张,***、王茂强出具的欠条系对汇泽公司欠款的自愿担保行为,故要求两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要求汇泽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王茂强亦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该欠条上也未明确载明系两人的自愿担保行为,故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新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琦
书 记 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