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终6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娟,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阳县水务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正生,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赵宗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茂强,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阳县水务工程处、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茂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6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19元,减半收取195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栾钧霞
审判员 高希亮
审判员 尹 腾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