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2402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南京大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新星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大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