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22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京大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建邺区忆缇娜婚庆策划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92民初322号之一 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路48号文创园东区A栋2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大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新星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忆缇娜婚庆策划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所街乐基广场1幢804室。 经营者:***。 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建邺区忆缇娜婚庆策划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