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624民初367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宏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宏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