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1525号
原告:内蒙古铸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金地花园小区1号楼1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西岗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呼伦贝尔上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山街道区府西路泰晤士小镇玫瑰庄园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铸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呼伦贝尔上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铸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铸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