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4285号
原告:姜某,男,1969年10月4曰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内蒙古某某科技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姜某与被告内蒙古某某科技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姜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