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泰科技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赤峰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某科技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11561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内蒙古某科技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赤峰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某科技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