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4执2134号
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修复、更换申请执行人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ECR玻璃纤维生产线脱硫脱硝项目系统及设备,修复费用由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负担70%及赔偿损失770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86元、申请执行费101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4执21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王 位
审 判 员 刘圣杰
法官助理 程志勇
书 记 员 刘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