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5807号
原告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计1820元,由原告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周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