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镇江绿环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与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580号
原告镇江绿环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7月13日签订了一份《袋式除尘器订货合同》,合同第12条“仲裁”约定:如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仲裁,仲裁地为盐城市。经查,盐城市只有盐城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因此,应认定仲裁机构是明确的,本案合同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就本案纠纷,原告应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镇江绿环机电成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4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栾汉勤
法官助理***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