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天津华电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民终616号
上诉人天津华电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华电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娴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