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902民初633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