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与镇江绿环机电成套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58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镇江绿环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绿环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全金额330万元。申请人镇江绿环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单(保险单号ANAJL03Z0119Q000015T)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