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安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寒武风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3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安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6号百度国际大厦东塔楼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7AL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寒武风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中路369号一楼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TQD0E6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安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寒武风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国际仲裁院(2023)深国仲裁768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件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仲裁费12827元,执行费24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扣划被执行人账户40286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冻结其名下账户,冻结时间为一年,于2025年4月10日到期。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法发【2014】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6执3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