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02民初3081号
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江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江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元(已减半,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