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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巽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鸿翊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琼01执726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琼01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甲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甲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国际仲裁院(2024)深国仲裁13870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内容为:一、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服务费和违约金人民币398,732.50元,其中:(1)编号为XXXXXXXX的《东风大数据反诈平台软件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30,870元;(2)编号为XXXXXXXX的《东风大数据反诈平台软件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22,500元;(3)编号为XXXXXXXX的《东风大数据反诈平台软件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24,000元;(4)编号为XXXXXXXX的《东风大数据反诈平台软件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8,325元;(5)编号为XXXXXXXX的《东风大数据反诈平台软件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106,875元;(6)编号为XXXXXXXX的《AI数智警员技术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52,012.50元;(7)编号为XXXXXXXXX的《AI数智警员技术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49,800元;(8)编号为XXXXXXX的《AI数智警员技术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49,800元;(9)编号为XXXXXX的《AI数智警员技术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54,550元。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5,195元,由某乙公司承担。某甲公司已预交人民币43,064元,冲抵本案仲裁费后,剩余部分人民币7,869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直接向某甲公司支付人民币35,195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33927.5元(暂计),执行费6408.91元(暂计),合计440336.41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有权在执行标的和执行费用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440336.41元范围内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的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院将依其申请办理续封、续冻手续;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造成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本裁定立即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撰稿:***校对:***印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4月21日印制(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