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琼01执726号之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琼01执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甲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甲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国际仲裁院(2024)深国仲裁13870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内容为:一、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服务费和违约金人民币398,732.50元,其中:(1)编号为XXXXXXXX的《东风大数据反诈平台软件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30,870元;(2)编号为XXXXXXXX的《东风大数据反诈平台软件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22,500元;(3)编号为XXXXXXXX的《东风大数据反诈平台软件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24,000元;(4)编号为XXXXXXXX的《东风大数据反诈平台软件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8,325元;(5)编号为XXXXXXXX的《东风大数据反诈平台软件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106,875元;(6)编号为XXXXXXXX的《AI数智警员技术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52,012.50元;(7)编号为XXXXXXXX的《AI数智警员技术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49,800元;(8)编号为XXXXXXXX的《AI数智警员技术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49,800元;(9)编号为XXXXXXXX的《AI数智警员技术服务销售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54,550元。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5,195元,由某乙公司承担。某甲公司已预交人民币43,064元,冲抵本案仲裁费后,剩余部分人民币7,869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直接向某甲公司支付人民币35,195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33927.5元(暂计),执行费6408.91元(暂计),合计440336.41元(暂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统查系统和线下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等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共计304331元,本院已将30000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将4331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
2026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国际仲裁院(2024)深国仲裁13870号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涉案财产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续封手续;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造成查封自动解除的,该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自该项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代)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撰稿:***校对:***印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5月8日印制(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