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9001民初6955号 原告:****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兵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区高新区兴业路2-2号科技创业园15层1517室-153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