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9001民初6955号
原告:****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兵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区高新区兴业路2-2号科技创业园15层1517室-153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