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81民初9969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店塔镇连家峁二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6********。
被告:电子工业(西安)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0078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现住定边县纪畔乡高岔村1组27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94********。
原告***与被告电子工业(西安)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
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