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22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4)188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被执行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