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23执1807号
申请执行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晟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与陕西晟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42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晟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工程款3957729.62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923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423执18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