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证明
(2025)浙0421执1505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369.45元、诉讼费1061元、执行费6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52080.45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项50369.45元(另开具诉讼费1061元、执行费650元),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2025)浙042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证明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