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3476号
原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二路富尔顿国际财富中心B座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