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22执1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582232744,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望龙镇观音堂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4年9月16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7623461719,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19)川0522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5100163730805150241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4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